安徽省农药协会章程
(2023年4月16日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安徽省农药协会由安徽省农药生产企业、科研、经营、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,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本会简称 安徽省农药协会 ,英文名称为“Anhui Province Pesticide Association”,缩写为“APPA”。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安徽省及周边地区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坚持为政府、为行业、为会员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实行行业自律。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,党建工作机构是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,行业指导部门是省农业农村厅。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指导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。
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监事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行业调查研究、运行监测和发展趋势分析,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,参与有关行业法规、产业政策的研究、制定;
(二)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,组织、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技术法规,帮助企业制定标准,组织标准审查并进行监督实施;
(三)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,组织行业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、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,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;
(四)经政府授权,进行行业统计,收集、分析、发布行业信息;
(五)开展行业自律,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,推动企业信用评价工作,促进行业诚信建设,规范行业行为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;
(六)参与质量监督,培育和推进新产品的开发工作;
(七)组织人才、技术、管理、法规和职业培训,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;
(八)依照有关规定,创办网站、刊物,开展法律、政策、技术、管理、市场、融资等咨询服务;
(九)组织技术和信息交流,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产品展览、展销等活动;
(十)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,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,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;
(十一)收集会员的意见建议,反映会员诉求和行业共性问题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十二)发展行业公益事业,推广责任关怀理念,促进社会责任建设,鼓励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慈善,树立良好行业形象;
(十三)积极贯彻落实“双招双引”,服务“三地一区”建设,助力乡村振兴发展;
(十四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企事业单位的应当取得有关法人资格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(其中企事业单位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);
(二)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与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;
(七)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责任关怀事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(代表)大会
第十七条 会员(代表)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、修改或重新制定章程;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监事产生办法,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八)决定和调整协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(代表)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(代表)。
会员(代表)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(代表)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(代表)大会。
临时会员(代表)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能主持的,由法定代表人主持。
第二十条 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和监事,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(代表)的1/2;罢免理事和监事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/3。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:
(二)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本会需要专门人才;
(三)具备履行理事的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,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前 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指导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,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指导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;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;
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,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根据会员(代表)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及其运作方式;
(七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八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安排;
(九)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(代表)大会同时换届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九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第三十条 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按得票数顺序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罢免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调整。
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能主持会议的,由法定代表人主持会议。
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
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
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、监事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须有2/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由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。
会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,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能主持会议的,由法定代表人主持。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的主要职权: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三)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建议;
(四)提出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建议;
(五)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(六)根据秘书长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
(七)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工作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,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(单列)。
理事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;
(五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八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(九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2/3以上会员(代表)表决通过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根据相关决议,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;
(二)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(四)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它职权。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。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法定代表人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四十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执行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安排;
(四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和本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工作人员,决定其报酬事项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四十一条 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的会议纪要,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。会议纪要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五节 监事会
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监事列席理事会,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指导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六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名称要规范,对外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。
本会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必须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会长办公会2/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(代表)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。
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或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或负责人可免除责任。
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六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;兼职人员不享受工资和保险,只享受有关福利。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会长办公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会长办公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会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
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(代表)大会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七十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16日第六届第2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